新时代事物不断变化发展,在证件管理方面,应当追求高质量发展。深入学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贯彻法律指导。证件管理工作应当跟上发展节奏,提出新思路让证件管理工作更加先进,更加科学。
本文浅谈“退一进一”政策和地址变更问题,精益实现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工作便捷性,符合“放管服”要求,实现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下面论证零售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和地址变更的可能性。
一、重新申领和地址变更的法律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这一条可以简化理解为:改变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申领的意思是通过申请领取物品凭证等。申请和申领的意思不同,分析上两条法律规定可得出:改变经营地址、登记地址发生变化,应重新申领或是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实现可能。
二、退一进一政策
退一进一政策会在零售许可证布局管理规定、后续管理办法中有相关的要求。是指在一个区域内,如果卷烟零售点能够满足当地卷烟的供应,许可证件数量达到当地上限,“区域持证率”饱和,该地区将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
退一进一政策要求“区域持证率”饱和的地区,有零售许可证退出,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一零售许可证。该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必须在该区域,同时要符合布局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用案例解释为:一人甲在A区(区域持证率饱和的地区)申请零售烟草证,根据退一进一政策,只有等持证人B、C、D任一人的烟草证被注销了,甲才能在A区申请烟草证,同时甲的条件要符合当地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地址变更与退一进一政策相结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即地址变更,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停业整顿。目前整顿的方法就是要求持证人将经营地址迁回原址,没有重新申领和登记地址变更一说。希望相关部门能完善法律指示,在“放管服”的要求下,与“退一进一”政策相结合,完善地址变更的整顿方法,持证人才能完成重新申领。
根据退一进一政策,一人甲在A区①地(区域持证率饱和的地区)持有烟草证,可以申请注销该烟草证,同时甲在符合布局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在A区②地可以申领烟草证。
按照法律规定,案例中持证人甲实现了经营地址从A区①地到A区②地的变更。可见,零售许可证的地址变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行的。
这中间的法律事项分为注销申请、许可申请,同时零售许可证的档级也有了变化。如果将上述管理行为变为变更,创新监管,不变化零售许可证档级的情况下依法变更登记零售户的经营地址。地址变更后续监管工作化繁为简,便利环境会得到卷烟零售户的支持和认可。
总结
地址变更和“退一进一政策”相结合,在不改变零售户档级的情况下实现零售户经营地址变更登记。如果地址变更能够实现,在烟草市场,许可证就会自我净化清理。根据布局管理规定,零售许可证就会从地理位置较差的地方转移到另一个便于卷烟销售的合理区域。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更好的服务卷烟零售户,让卷烟零售户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认同和信赖,提高烟草市场的公平公正性和烟草部门的行政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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